一、酒驾受组织措施处理人员
1、明光市石坝镇农技站副站长高炳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1月3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明光市明光街道女山路社区工作人员倪其清,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8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2月28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3、明光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辅警卢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2月1日给予其检查和通报批评。
4、明光市明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党员郑小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2月11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5、明光市潘村镇钱西村党员朱学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2月2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6、明光市潘村镇蒋庄村党员屈秀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2月2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7、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党员马永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2月2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8、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党员杨德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2月2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9、明光市潘村镇芦塘村党员陶田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2月2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0、明光市潘村镇潘村湖鑫农社区党员马良,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2月2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1、明光市柳巷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中队聘用队员李维军,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30分,2023年3月1日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2、明光市石坝镇三关村党员刘国兵,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3、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头规划中心站工作人员鲍兆中,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3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4、明光市明西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张林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7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3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5、明光市机关第二支部党员张志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3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6、明光市苏巷镇戴巷村党员秦欢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4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7、明光市明光街道花园社区企业改制党支部党员牛金山,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6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8、明光市明光街道黄郢社区党员汪有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6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19、明光市明东街道大纪村党员黄夕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6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0、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党员李延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5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1、明光市涧溪镇白沙王村党员黄凤山,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2023年3月16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2、明光市古沛镇耿庄村党总支副书记杜克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3、明光市明光街道赵府社区扶贫专干杨成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30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4、明光市女山湖镇荷花村党员段景军,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31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5、明光市明光街道赵府社区党员李远,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4月12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6、明光市明西街道后薛村党总支副书记史传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4月17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7、明光市明光街道林庄社区党员陈嘉祥,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4月24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8、明光市张八岭镇岭南村党员韩贤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6月25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29、明光市张八岭镇岭北村党员王金想,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2023年6月25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30、明光市三界镇张老郢村党员万德利,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7月12日给予其诫勉谈话。
二、酒驾受处分人员
1、明光市分水岭管理所渠道管理员汪波,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调查中隐瞒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500元,拘留10天,2023年2月24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明光市林东水库管理所主任黄河,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2月24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明光市管店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站工作人员陈诗,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2月24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明光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周佳佳,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明光市城南小学副校长张凯昌,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3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明光市第三中学教务副主任陈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3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明光市女山湖镇兽医站副站长于学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850元,2023年3月16日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8、明光市潘村镇农技站站长石泽磊,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记12分,2023年3月16日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9、明光市管店镇管店村党总支委员闫凡胜,因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检的机动车上路被公安机关罚款17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6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明光市自来桥小学党支部党员孟庆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18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明光市明东街道新塘社区成辉物业党支部党员吕锦辉,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询问笔录中隐瞒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2023年3月18日给于其党内警告处分。
12、明光市明光街道严岗村党员高王栓,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明光市明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联合党支部党员罗树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明光市明光街道南大寺社区党员何家好,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明光市明光街道市府社区党员冯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明光市明光街道韩山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杜宜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明光市明光街道林庄社区党员陈忠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8、明光市明南街道仓湖村党员段秀舵,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9、明光市潘村镇柳塘村党总支副书记黄海涛,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询问笔录和进一步谈话中否认中共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明光市潘村镇范庄村党员范广明,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在询问笔录中否认中共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1、明光市潘村镇柳塘村党员李祖宝,因酒后驾驶无照机动车并在询问笔录和进一步谈话中否认中共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2、明光市潘村镇柳塘村村委会原委员栗小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谈话中隐瞒中共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3、明光市潘村镇范庄村党员段才鹏,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在询问笔录中否认中共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4、明光市潘村镇太平村党员崔增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谈话中隐瞒中共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5、明光市女山湖镇人社所工作人员李新宝,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6、明光市张八岭镇岭西村党员毛德松,因酒后驾驶无照且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在询问中隐瞒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7、明光市张八岭镇关山村党员严兆云,因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8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8、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薛献平,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并在询问中未如实汇报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9、明光市三界镇张老郢村村总支委员会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吴林,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明光市明东街道魏岗村怀塘组村民组长杨光,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询问笔录中隐瞒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1、明光市柳巷镇里涧村党员李可堂,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0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2、明光市涧溪镇白沙王村党员孙其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询问时隐瞒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2023年3月22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3、明光市涧溪镇蒲塘村党员陆飞,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并询问中故意隐瞒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2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4、明光市自来桥镇涝口村党员叶昌军,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2日给予其党内警告。
35、明光市自来桥镇乌山村党支部委员张志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2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6、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党员蒋道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2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7、明光市桥头镇查渡村党员徐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22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8、明光市苏巷镇戴巷村退役军人专干张玉江,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检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23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9、明光市女山湖镇山南村党支部委员林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询问时隐瞒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3月31日给予其党内警告。
40、明光市自来桥镇桥镇村党员崔怀军,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3月31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1、明光市自来桥镇桥镇村监督委员会委员陈勇,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并在询问时否认党员身份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5月31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2、明光市公安局古沛派出所辅警张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6月25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3、明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辅警张小龙,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6月25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4、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党员朱正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023年7月18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明光市三界镇张老郢村党员陶有胜,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7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7月22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6、明光市明西街道王巷村党员唐佳佳,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7月22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7、明光市潘村镇芦塘村党总支委员刘波,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8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8、明光市明西街道水利站水利员刘明远,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8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9、明光市潘村镇太平村党员刘先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8月19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0、明光市明光街道韩山社区党员王虎彪,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8月4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1、明光市明光街道黄郢社区党员张步贵,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8月4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2、明光市石坝镇东贾村党员倪学兵,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2023年8月21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醉驾受处分人员
1、明光市桥头镇司巷街道党员范仕清,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3月22日被开除党籍。
2、明光市自来桥镇白云寺村党员王炳松,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6月1日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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