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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推进“三化”
编辑日期:2022/1/27 16:27:27  来源:明光市纪委监委  发稿人:贡发明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彰显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这是我们党首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更好履行新时代纪检机关职责使命的基本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政治自觉,全面学习掌握《条例》的内容,把学习党章、贯彻《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贯通起来,以学习贯彻《条例》的实际成效,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固化于制,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为纪检监察机关忠诚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证。《条例》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制度的空白。《条例》还专设一章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基本规范,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条例》第五章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促进纪委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规则、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等,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纪法贯通,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形成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制定出台了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纪委工作条例等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提供有力制度保证。要树立系统思维,学思践悟,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

法律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必须把建章立制和解决问题统一起来,把制定制度和执行制度统一起来,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严格制度执行。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断增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本领,着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从严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正规化。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条例》强化纪委自身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条例》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实行“零容忍”。要不断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和纪检监察干部特点的组织制度、内控机制及其运作方式、审批程序,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升正规化水平。要坚决防治“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让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要求贯穿《条例》全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条例》,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明光市纪委监委  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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