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根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柳贤彪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假诉讼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柳贤彪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共明光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柳贤彪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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