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及请销假范围包含上下班、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等。
二、机关、市委巡察机构全体人员按正常上下班时间实行签到(退) 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三、非特殊情况,在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之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之前签退的视为早退。迟到2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四、特殊情况考勤备案制度
1.因公临时外出人员外出前向分管领导汇报,填写《外勤人员登记备案表》,不能及时填写《外勤人员登记备案表》的,可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再补齐手续。
2.特殊岗位特殊时段考勤。驻点办案和外出巡察工作以及临时组队外出工作的考勤由带队负责人负责。
五、病、事假的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的,应严格执行病、事假的请销假制度,请假前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单,并将审批单交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巡察办主任请假,向纪委书记报告,签批同意后告知办公室。巡察办副主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请假半天由巡察办主任批准,请假1天的由协管副书记批准,请假2天及以上的由纪委书记批准,同时告知办公室。内设室负责人,纪检监察工作室主任、副主任请假半天的由主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1天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2天及以上由纪委书记批准,同时告知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的由主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2-3天的由分管协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书记批准,同时告知办公室。
六、因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口头或电话请示并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同时,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凡请病假3天以上的必须同时提供公费医疗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或住院证明,如发现虚假诊断病历及住院证明,并经查实的,所请病假按旷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对违反考勤规定的,予以相应处罚:
1.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签到签退或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的,每3次按旷工1天处理,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的,每两次按旷工1天计算。
2.以下情况不享受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休完,又出现以上情况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年度内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3.对经常迟到、早退者,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按照规定扣减工资(津补贴)。有旷工行为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者,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旷工或批准假期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应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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